摘要

《刑法》第17条第3款在严格限定条件的情况下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下调,为处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危害案件提供了新途径。在实体上,情节恶劣需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综合考量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过程、后果、犯罪中的作用、对象、案发原因、场所、时间、犯罪后表现等情况,以及其犯罪行为是否冲击社会基本价值观,挑战社会人伦底线等因素,予以判断。在程序要件上,第17条第3款中的核准追诉指的是核准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继续追诉时效不同。“核准追诉”的实质,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该案的走向是作为刑事案件还是保护处分案件,其法律性质为先议制度。在具体程序上,核准追诉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之前,证据收集方式应当根据案发后是否发现行为人而有所区分,对于行为人是低龄未成年人的,可以采取相应的调查和任意侦查措施,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一定的强制性管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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