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修复是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方式,或体现为民事法律责任,或体现为行政法律义务。作为民事法律责任的生态修复体现了以环境权为权源通过民事法律规范以司法途径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方式,作为行政法律义务的生态修复体现了“行政命令+行政处罚+代履行”的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方式。将生态修复作为民事法律责任是目前的主流做法,但将生态修复作为行政法律义务更契合生态环境损害的独特属性。需转变生态修复“权利侵害—责任追究”的民法思维,转向“义务设定—义务履行”,从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和政府在生态修复中各自应尽义务的履行角度构建生态环境修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