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软暴力"已通过刑事司法解释续造的方式进入规范表达之中,但是长期作为"非规范用语"的背景使其在规范要素和事实要素的对应中仍然存在含义混乱和界限模糊的问题。事实层面上,"软暴力"表现为借助"暴力暗示"或"组织暗示"来展示自身的犯罪能力以实现非法目的。但就规范层面而言,"暴力性"或"组织性"却并非软暴力的必要条件,而是软暴力刑事可罚性大小的参考依据。软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本身并不是任何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其入罪仍应遵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判断,不能肆意泛化内涵或虚化外延,应通过司法适用的规范和自由裁量的平衡实现"软暴力"的正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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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