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创生系统理论最初发轫于生物细胞领域,由于其基本特点存在合理的类比与想象空间,随后被社会学学科引入并得到广泛的应用与发展。作为社会自创生系统理论的集大成者,卢曼详细剖析了法律自创生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就我国法律自创生系统而言,行政执法系统作为法律系统的中心,表现出自创生的某些典型特征。同时,由于功能分化尚未完成,行政执法系统对其他系统的依耐性较强,自身调整能力较弱,因而不能完全避免外界环境或其他系统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