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信网络诈骗发生后,持卡受害人普遍认为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6条第2款也肯定了这一立场。但在受害人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之时,该法与《民法典》相关规定之间存在断层,司法操作存在缺陷。基于此,可通过完善银行在民事赔偿责任生成机制上的注意义务,以及明确银行赔偿标准等一系列调适路径,更好实现电信网络诈骗中受害人的权利保护。

  • 单位
    福建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