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集体争议在数量和规模上都呈现上升态势,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与多数国家针对不同类型争议采取不同的机制和处理程序不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设计主要针对权利争议、个别争议,而对以停工、怠工为主要形式的集体争议,尤其是要求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等集体协商争议尚未纳入现行法律调整的范围,导致实践中集体争议处理路径模糊、处理机构多变、处理方式不一。因此,健全畅通有序、公正及时的集体争议处理制度,建立从应急治标到长效治本的集体争议解决机制,是创新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