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旨在防止修饰性育种,鼓励原始创新,但中国品种权法律制度尚未引入该制度。为此,特分析其缘起、实施困境与应对之策,以期为我国引入该制度有所助益。EDV制度很大程度上缘起于对育种豁免的限制。就事实效果而言,EDV制度并不影响他人利用原始品种进行育种研究;就法律效果而言,EDV制度对育种豁免有一定的限制,利用受保护品种培育的EDV,其商业化须经原品种权人授权。实施EDV制度可能会面临"实质性"判定难、派生品种商业化利用障碍,以及农民负担增加等困境。基于专业技术的考虑,应由品种授权部门确定EDV的阈值判定标准,法院在品种侵权纠纷中适用判定标准裁判,并借助技术调查官制度以解决"实质性"判定的难题;引入责任规则以化解派生品种商业化的障碍;通过国家补贴以减轻EDV制度可能给农民增加的成本负担。据此建议,如引入EDV制度,应做好相关配套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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