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日常办理各类抽查不合格的质量案件时,最常用的罚则应该是《产品质量法》第49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和第50条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实践中对这两条的选择适用目前还存在一定争议。原国家质检总局曾在《关于<关于如何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的请示>答复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11] 82号)中答复某省局,“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