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证券市场引入注册制使得证券团体诉讼制度的构建成为必要。我国台湾地区由非营利性组织投保中心主导证券团体诉讼制度别具一格,对大陆具有很好的借鉴价值:大陆地区证券团体诉讼的基本模式可考虑参照台湾模式,有权发起诉讼的团体的组织机构应仿效台湾投保中心,在团体可代表的受害人范围和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上应采用"选择加入"制,应以专项立法的形式对证券团体诉讼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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