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侦查行为在提升侦查效率的同时,也改变了既有侦查规则的逻辑自洽与结构完整性,使原基于物理空间的侦查行为启动标准、入口控制、层级分型受到了冲击。对于数据侦查行为的规制,侦查法应在功能逻辑上实现由“犯罪控制模式”向“正当程序模式”的目的转向,在实质逻辑上实现比例原则的回归,在行为逻辑上修正现行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的标准。因循上述逻辑,在具体途径选择上,侦查法应本着权力与权利双主体视角,从侦查活动启动、实施、结果三个维度对数据侦查行为进行体系化规制,以跳出穷尽干预类型的窠臼,使侦查法回归“限制公权力与保障公民权”之本意。

  • 单位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