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立法分散,多数规范性文件处于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位阶,立法层次低且相对滞后,与社会组织发展不相适应。这一问题既源于现有社会组织法律文本整体表现为强调限权而非赋权、注重规制而非扶持、侧重程序而非实体,也源于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失衡下政府管控为主的管理模式和政府主导为主的立法过程。基于此,有必要在平衡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的基础上,完善社会组织法律体系。如此,才能为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治理社会的功能,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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