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案件通过仲裁生效后,案外第三人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根据法律规定,仲裁文书的既判力不仅约束仲裁当事人,而且对于法院来说,也不得就仲裁已经处理的争议标的再作出处理。仲裁程序中不存在第三人制度,仲裁后案外第三人更无权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仲裁案外第三人认为其利益受到侵害时,直接就生效仲裁进行救济,并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当根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违约之诉或损害赔偿之诉。

  • 单位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