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宅基地制度制约着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具体表现为:宅基地所有权主体模糊虚置、宅基地缺少退出补偿机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受限、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抵押功能受限。所以必须明确宅基地所有权主体,保障农民土地财产权;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模式,集约利用宅基地和农房资源;改革创新宅基地流转机制,探索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机制,盘活宅基地和农民住房资产,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