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积极治理和公众积极参与是惩治腐败的一体两面,二者缺一不可。但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反腐时,尚存在参与方式碎片化之弊端,这与公众对腐败容忍程度较高、法律保障力度相对较弱、自身参与能力较低等因素密切相关。此种境况,既不利于我国反腐体系的构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持续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广度和深度。因此,为实现公众参与反腐的制度化、体系化和满足腐败治理的现实需要,营造腐败零容忍观念、建立专门的民间反腐组织、完善并积极宣传举报法律制度、提升公众自身参与反腐的能力等,均是更好地鼓励公众参与反腐的可行措施。同时,坚持官员隐私权有所克减之理念,也是调和公众参与反腐与"官员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消除公众参与反腐碎片化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