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宣告我国正式迈入民法典时代。税收作为一种“公法之债”,其法律关系往往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前提和基础,形成“民法定性在前,税法定性在后”的法律秩序。《民法典》合同编占据整个法典的半壁江山,相关的合同新规会对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等税法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对此,税法应积极回应这些合同新规,根据实际需要对税法的相关理论和规则予以调适,进而促进与《民法典》合同新规的衔接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