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股权受让人提供担保,有受到操纵和引起债权人权利实现可能性不当减损的风险,并有损公平价值。通过检索、归纳并分析判例观点发现,既有规范无法解答公司为股权受让人提供担保行为的效力问题。应当客观评价既有规范下公司为股权受让人提供担保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充分考虑股东、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平衡,将公平价值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基于此对公司为股权受让人提供担保予以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意义上的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