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中国环境安全面临着严峻挑战,要求刑法对其保护前置化。环境法益作为单独的一种法益类型应当被独立评价。在立法模式上采用统一刑法典的模式对环境犯罪进行专章立法、集中立法。在归责原则上应该引入相对严格责任并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具体的罪名设计上要细化环境污染类犯罪、严密资源破坏类犯罪、扩张环境相关型犯罪。对与之配套的刑罚体系也应当进行相应改造,比如提高自由刑的适用、完善财产刑的规定及增加非刑罚措施的种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