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登记制度的公示意义,蕴涵着营业自由的价值基础。在奉"行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国家,如法国和德国,商人资格的取得,意味"着商法之适用",而不意味"着商事经营资格"的取得。其中,"商法之适用"在涉及第三人关系时,以商业登记为条件";商事经营资格"则纯属营业自由的范畴。因此,商业登记的公示技术,系立足于法律行为与自己责任的一般规则之上,通过公"示适用商法的特殊事实",以期达到排除民法一般规则之适用的目的。我国商业登记制度"中行政监管"观念对"于商业公示"意义的湮没,恰恰归因"于营业自由"观念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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