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同人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未获授权而使用原作虚拟角色的行为普遍存在。由于虚拟角色能够脱离作品而被单独识别,随着其艺术和经济价值日渐凸显,给予其独立版权保护的呼声不断增强,同人作品使用原作虚拟角色的版权界限争议也愈演愈烈,"金庸诉江南案"的宣判更是将这一问题推上风口浪尖。对于虚拟角色的可版权性,应当回归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对现有的测试方法进行分解与重构,明确版权法应通过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虚拟角色描绘之方式给予虚拟角色间接性的保护,而非直接保护虚拟角色本身;而且,同人作品使用原作中虚拟角色描绘的方式多种多样,被使用的虚拟角色类型和具体使用行为的差异将共同影响相关版权侵权责任的判定;此外,同人作品与原作之间具有一种特殊的利益关系,其在创作者、创作内容与传播市场上的特殊性,致使许多同人作品能够满足转换性使用的要求,或对原作潜在市场价值有正向影响,因而有基于合理使用制度获得版权侵权豁免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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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