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的发展改变了全球经济运行方式,跨境数据流动是实现数据最大化利用和数据资源价值的必由之路。目前区域间跨境数据流动治理规则主要有RCEP范式、美国范式和欧盟范式。RCEP范式坚持“数字命运共同体”理念、发展权理念和有限理性的数据防御主义理念,美国范式体现美国数据霸权主义理念和数据保护主义理念,欧盟范式体现隐私保护优先理念和区域内数据共享理念。各范式在“业务目的数据跨境”治理理念和“执法目的数据跨境”规则内容上具有差异,跨境数据流动治理规则本身也存在系统性与碎片化的冲突。未来我国应统筹兼顾两个层面,在国际治理层面以RCEP规则为范本推动全球性跨境数据流动机制的构建;在国内治理层面加强国内立法与RCEP规则之间的协调衔接,为跨境数据流动治理提出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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