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外逃人员缺席审判程序,围绕该程序的运作需要在三个层面理清三对关系。其一,在刑事诉讼法"编"的层面,该法第5编特别程序应与前4编的普通程序相互衔接,外逃人员缺席审判的审前阶段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但鉴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审前"不在案"的特殊情况,诸如取证和辩护权的保障应有所调整。其二,在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章"的层面,外逃人员缺席审判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并非完全的包容关系。两者在涉案财产的处理上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同时存在着内在程序的转向衔接。其三,在缺席审判不同"类"的层面,外逃人员缺席审判与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缺席审判、被告人死亡缺席审判之间相互独立。外逃人员缺席审判有着独立的诉讼结构和审判程序,后两种缺席审判系普通程序处置审判障碍时的诉讼措施,实为普通程序的一个环节,这两类缺席审判的管辖、审判组织以及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主要应遵循普通审判程序的相关规定。

  • 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