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改正作为按日计罚的关键构成要件,其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并未达成统一。相比于客观结果标准,主客观相结合标准具有范围限定、精细灵活、利益平衡、过罚相当的优势。根据文义解释,拒不改正之“拒”有极强的主观意味,“不改正”则承载着客观内容,二者相互渗透。拒不改正主客观相结合标准的具体适用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通过行为与结果、主观与客观的融贯,以层次化的认定体系细化成立拒不改正的正向认定标准;另一方面,区分排污者、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不成立拒不改正情形的认定,能够补强反向排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