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1934年对外贸易区法(2003年修正案)》中的"对外贸易区"有其广泛的外延,包括自由贸易港在内的多种特殊经济区。作为一部全面而又综合性的法案,首先需要规制的是管理体制,即授权对外贸易委员会享有区内最高的管理权限,海关作为货物监管机关予以辅助,并明确二者与"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执法机构的协作范围;与此同时,为了兼顾公私利益,允许成立公私合营公司,按照商业化模式运营。美国的上述经验为正式启动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无疑提供了借鉴,尽快建立自由贸易港委员会,允许以公私合营式公司管理、运营港区,以及深度融合海关关检合一职能对于建设中国自由贸易港无疑具有重大的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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