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我国《民法典》第110条未明文确立生育权,但其开放性为生育权的人格权地位提供了制度空间。生育权的正当性源于其自由价值,当下我国生育观念在保留传统家文化的同时也基本完成对生育自由价值的吸纳,且公法对生育权范围的合理限缩不构成对私法上生育权成立的阻碍。尽管生育行为须男女两性配合完成,但关于是否生育的选择本质上由个人做出,故生育权归属于作为个体的自然人。生育权的内涵与外延具有独立性,与身体权、健康权存在本质差异。生育权在社会中具有典型公开性,社会对于生育自由的重要性早已达成普遍共识。生育权符合从利益到权利的一般证成标准,将其视为人格权并非权利泛化现象,生育权应属《民法典》第110条“等权利”表述所未列明的具体人格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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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