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肉牛及其加工分割产品的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是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政府监管的重要技术手段。考虑到我国肉牛的饲养模式以散养为主,对责任主体的溯源尤为突出。因此,提出的肉牛个体的15位编码中纳入了养殖场或养殖户的编码,该编码既考虑了与农业部67号令的兼容性,又对后8位的编码赋予了新的定义。此外,采用电子标识的、先赋码的方法,利用数据库记录电子标识码与佩带牛只的关联关系,针对大规模的饲养场也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编码及标识方法。对牛肉分割产品的标识,既可以采用符合欧洲物流编码规则的EAN·UCC 32位条形码,满足肉牛产品进入国际物流市场的技术需求,也可用自行定义的22位终端分割码即产品溯源码,将产品溯源码通过计算机系统与屠宰的牛只个体或者小群体建立关联,基本能实现对牛肉终端产品向屠宰环节及养殖环节的反向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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