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2022年第33号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33号公告”),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根据33号公告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有关规定,2022年10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102号公告(关于电子烟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11月1日起电子烟通过不同渠道进境的税款征收标准和海关监管事项。本文将介绍海关对通过货运渠道、旅客免税携带以及个人邮递三种方式进境的电子烟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