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合规发轫于英美刑事法中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并逐渐扩张至民事、行政领域,其目的在于促使企业自主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由于其具有激励作用,能够减少企业违法风险,与现代环境法预防环境风险的要求相契合。我国环境合规广泛存在于实践当中,但其适用场域、法律形式和法律后果尚不明晰,需要寻找其体系定位。事前已然合规的合规抗辩与事后承诺合规的合规计划是贯穿环境合规的两条主线。深入探讨二者在环境民事诉讼、行政行为、刑事诉讼等领域的适用方式及法律后果,能够串联起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体系,构建起我国环境合规法律框架。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