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罗列了现行法中若干特殊的责任主体,尝试构建过错责任与危险责任之外的第三种责任体系——保障责任。该责任的特殊之处在于,依损害赔偿法,其欠缺充分的归责因素。然而,基于一些较弱的归责元素,仍足以成立保障责任。因保障责任人或其领域,使受害人难以向实质责任人主张请求权,这是保障责任的首要构成要件。保障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也并非指向损害,而是指向该强制实现困难。此外需衡量的因素有经济上的转嫁可能性以及保险可能性。在设计责任的法效果时,应注意保护目的,法效果应与归责元素的强度相协调。每个责任主体都有相应的归责与免责事由,由此构造的是一个分层的保障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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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