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对代持股、对赌协议、非居民间接转让股权三种股权交易中的特殊问题进行了探析。代持股协议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投资权益应归属实际出资人,但出于税法确定性的考虑,税法认定名义股东为纳税人,名义股东将投资收益税后净额转付给实际投资人时,实际投资人原则上不再纳税。对赌协议实质是目标公司的估值调整协议,应将其与原投资行为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交易进行税务处理。利用非居民间接转让股权避税是国际避税的常见方式,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均引入了“一般反避税条款”对其进行限制。

  • 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