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有各自独立的立法领域,这就是"自然"与"自由(意志)",相对而言,判断力则没有自己独立于这两个领域的第三个立法领域,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判断力不"立法"。虽然判断力没有自己独立的立法领域,但是,它却通过"合目的性"原则把"自然"与"自由"这两个分裂的领域协调、统一为一个整体,并使对这个整体领域里的事物的(审美)判断具有先天的根据-理由。在这个意义上,判断力也具有立法的功能——使对这个整体世界里的特殊事物作出审美判断具有合法性。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