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并不反对自由裁量,但法治必须建立在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基础上。在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严格司法集中表现为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行使,以回应社会对个案实质公正的诉求。裁判理性是法官基于长期司法实践所形成的法律理性和审判智慧,它要求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充分尊重法律的权威性。不同类型自由裁量的实践要努力追求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社会纠纷解决的体制和机制当中,司法治理是通过法院的个案公正来发挥其各项溢出性治理效应的社会治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