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人、使用人和公众利益的平衡器,我国封闭式的合理使用立法模式不能充分实现其利益平衡器的功能。司法实践中,法院采取类推适用法定列举,并借用国际条约中的"三步检验法"和美国的"四要素""转换性使用"等方法扩张适用合理使用。在我国著作权法修订之际,建议在合理使用的法定列举之外增设一般条款,以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为总体限定,具体考察作品利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