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高利贷的入罪问题一度是理论争议的焦点,其争议的背后实质是利率市场化与利率监管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司法机关对于民间高利贷的入罪更是表现出了有罪无罪之间的徘徊和举棋不定。当前刑事司法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使用非法经营罪来惩治放贷行为,使用"套路贷"的概念统领治理高利贷中的非法催收、获取高利等行为。这反映了缺乏高利贷刑事立法的情况下用现有的罪名治理高利贷所出现的刑法供应过度与刑法供应不足并存的问题,也造成了民间借贷领域的刑民分割问题。从法秩序一致性角度出发进行高利贷的刑事立法,将高利贷犯罪界定为特定行为与违法高利的组合模式,有利于刑民法律的衔接和高利贷的体系治理。

  • 单位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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