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被我国《民法典》总则部分归以非营利法人类别,对一直纷争不断的、以捐助行为为其成立要件的法人名称和分类予以明确与规范。通过实践也可以证明,捐助法人的法律问题在目前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之下愈来愈多,同时也反映我国社会经济背景下各种非营利法人的现实发展状况。但在我国的立法体例中,捐助法人这一新型的法人类型仍然属于并不成熟的法律概念,且针对我国《民法典》无法在短时期内进行再次修改的情况,应制定一部捐助法人的特别法,以此优化和完善以公益目的为设立条件的非营利法人法的民事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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