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夺取"应当是抢夺罪概念中最为核心的、必备的要素。如若坚持抢夺罪需要"紧密占有"要素,则需要对"紧密占有"进行扩大解释,以便补充阐释抢夺罪概念的内涵,丰富对抢夺罪概念的理解。但是,即便不采取"紧密占有""对物暴力"的要素,也不会对认定抢夺罪形成实质性障碍,二者并非构成抢夺罪的必备要素。应当坚持"公然性"是抢夺罪本质特征的刑法理论,尊重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信任刑事法官在无数具体个案中对犯罪概念形成的经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