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身体法益的刑法保护,学界出现扩大适用故意伤害罪的理论倾向,主张通过降低暴力程度及伤残等级认定标准,实质修改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要件,增强保护力度,强化国民尊重他人健康权利的规则意识。泛刑主义与过度工具主义的“刑法万能”思想背离其应有的审慎、克制的谦抑理念。在仍旧坚持“违法—犯罪”二元制裁体系下,法官应当恪守行刑惩治边界,不宜将一般行政违法性暴力行为纳入故意伤害罪规制范围,更不宜随意扩充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就身体法益之保护,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全面且稳固的阶梯式罪刑规范体系,通过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虐待罪等系列罪名规制侵犯身体法益的严重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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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湖南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