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权的维持使用在我国商标法上主要体现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目前有关商标权人的商标使用行为能否产生维持商标权效果的判定,主要是从商标使用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方面来予以考察的。但从整体上来看,该项制度仍存有疏漏之处,主要表现为缺乏对商标使用意图的规定,以及缺少对恢复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为此,我国《商标法》需要增加商标使用意图的规定,增设恢复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以更好地遏制商标囤积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