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市居民委员会角色兼具自治性和准行政性,是基于社区现实特点考量和既有权力体系框架约束下理性选择的结果。然而,基于自身对政府资源依赖的法定化,城市居民委员会在治理实践中行为发生偏差,自身的行政化色彩渐趋浓厚,最终出现自身准行政性角色的越位。这种过度行政化实质上是角色合法性和资源依赖合法性之间存在张力的结果。对此,城市居民委员会应从政党—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维度出发,围绕社区自治能力体系性建设,从组织资源投入、自身制度保障、居民自治协商机制完善、技术平台建设等方面展开,以增强对自身会行动策略偏好的影响力,实现自身向群众自治性组织角色的回归。

  • 单位
    四川文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