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保护在《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过程中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的关注和争论。从政府规制的视野来看,充分发挥私法自治和司法诉讼的矫正与救济作用难以完全解决专利侵权的外部性问题,以行政权为后盾的专利行政保护有利于避免私法救济和司法救济的诸多弱点,已成为专利权保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行政保护(无论是间接保护还是直接保护)对于达成相应的规制目标具有较高的匹配度和可预期的规制绩效,因此,在修订《专利法》时应保留专利行政保护并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