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比分析可知,现行《矿山安全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矿山职业安全,而是为了矿山生产安全和促进采矿业发展,并且缺少保护矿工健康权的规定。民国时期的《矿场法》属于可以继承的矿业安全与健康立法,并有多数国家制定的《矿业安全与健康法》可供借鉴。可以得出结论:以效率为本向以人为本的转变和落实,必须依靠法律制度的固定和保障;人们健康安全需要层次的提升是制度变迁的动因;我国缺乏保障矿工基本人权的《矿业安全与健康法》而出现制度断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