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所有权作为英美信托法的基本理论,面临着与大陆法系财产法的协调问题。我国信托法中未能确定信托财产权利归属的原因之一就是在理论上无法解释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与大陆法系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通过对概念本身的考察可知,两种理论并无实质冲突,仅为因解释选择的不同而产生的一种误解。对此,应当确定信托财产归属于受托人,当信托财产为有体物时,受托人享有所有权。同时,在理论上确定受益权的债权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