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治理需要公法与私法的共同参与。《民法典》中有多条规范涉及到行政主体的法律义务,这是民法视角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在社会治理活动的参与。其不仅是民法与行政法的立法衔接问题,也体现了在社会治理活动中公法与私法呈现出融合性治理的态势。但公法与私法本身不因融合性社会治理模式而失去各自的边界融为一体,而是在社会治理活动中不断探索其中的交叉地带,并在实践中不断调整。

  • 单位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