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及相关犯罪呈愈演愈烈之势,传统犯罪侦查模式难以为继。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呈现出较为明显的链状特征,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上游与其他犯罪下游之间相互嵌套。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侦查,需围绕非法获取、使用、出售、提供个人信息四种行为展开侦查。在整体协同理论视角下,需不断拓展案件侦查的信息来源范围,并围绕上游事实对案件线索展开调查核实,同时构建以大数据采集分析为中心的线索机制与侦查机关的合作协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