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的近世,通常指的是德川幕府时期(1603—1867),亦即江户时代。这一时期法制建设较此前的镰仓时期(1192—1333)、室町时期(1333—1573)、安土桃山时期(1573—1602)有长足发展,这在法律制定的规模化、法律形式的成文化及法典化、法律内容的完备化,以及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上都有突出的表现,故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可以看到其受中国法思想和制度的影响,某种程度上是对日本大化改新后“唐化”法制的回归。因此学术界多侧重于强调明清律对日本近世法的作用。然而究其最本质而言,德川法制依然是承袭此前自镰仓时代以来的武家法而来的,以武家精神为本位。不过,即便德川法整体上是武家法,但同样也属于中华法系的范畴。如果对中华法系和中国法能够做出正确的区分,那么会看到,德川法制,恰恰是中华法系在除中国以外的法域发展的常态,即一方面继承中国法的合理精髓,另一方面又根据客观现实情形做出某种变革,从而使得中华法系更具有生命力。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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