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有义务对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即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但条文对保险人说明的方式及程度要求不明确,导致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时存在不确定性,易造成理论和实务上的争议。同时,保险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投保人很难有效维护自身利益。为了破解上述难题,本文在明确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保险人是否实际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并提出通过保障投保人撤销权、设定冷静观察期等途径,从制度上保障投保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