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定代表人制度基于利益一致性假设,与国有企业的改革休戚相关。在《民法通则》的框架下,法定代表人垄断法人的意思决定与意思表达。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将法人的治理结构清晰划分为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法定代表人和监督机构(监事会)四部分,将法人的意思决定与意思表达相分离,以特殊代理的属性梳理了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界定了法定代表人的地位。与此同时,全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全面改革,公司制治理模式正式在国企广泛运作,取代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治理的核心地位。公司法定代表人地位的变化影响着法定代表人面对的法律风险。本文将以此为立足点,基于控制与风险对应的营利法人治理理念,遵循权力机构、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和监督机构的法人治理机制,围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过错追偿法律风险,探索提出了法定代表人的过错认定标准、职务行为认定标准和相对人一般注意义务,确保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履职,维护公司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