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对教育考试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教育考试执法不应照本宣科式地简单套用和被动适用法律,只有自觉而且恰当地运用价值判断、利益衡量,使之与"三段论"相辅相成,才能充分保障教育考试执法与法律精神相符。既服务于教育考试立法所秉持的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公序良俗、维护法律威严的目标,又能够充分有效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