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突发环境事件的特征决定了其协同治理必须坚持大安全大应急框架。英国在长期的突发环境事件协同治理实践演进过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英国实践的特点在于,通过不断夯实突发环境事件协同治理的法治基础、思想基础、主体基础、利益基础和组织基础,促进突发环境事件治理从“自由放任”向“政府干预”、从“末端应急”向“风险治理”、从“高知精英”向“大众参与”以及从“分散治理”到“整体治理”等四个方面的转变,从而使突发环境事件协同治理的能力得到提升。同时,英国突发环境事件协同治理也存在立法缓慢而碎片化、部门利益竞争以及群体观念冲突等问题。英国实践的鉴戒主要在于:要注重统筹各方利益,增强突发环境事件治理制度的协同性;要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增强突发环境事件治理政策的前瞻性;要健全社会参与渠道,增强突发环境事件治理力量的多元性;要注重夯实属地管理,优化突发环境事件治理的权责利机制。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