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了立案登记制度。然而,立案登记制度自确立以来,并没有实际改变立案审查的惯性模式。就审查内容来看,《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不仅包括被告这一起诉要件,还将其他诉讼要件包含其中,造成"起诉条件高阶化"的问题。本无拟从诉的三阶层要件(起诉要件、诉讼要件、本案要件),进行解读,建议应该厘清诉的三阶层要件,确定起诉的阶段性进程,使得起诉条件回归"低阶化",真正贯彻立案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