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管失灵倒逼平台自治以填补空白,平台责任的扩张亦需平台行使广泛的管理权加以实现。平台自治体系是介于科层制与市场化之间的中间型法治体系,其运作有赖于平台依据事前准入、事中管理、事后处罚等实体和程序规则,并运用新兴技术手段予以实现。司法机关面对平台自治的态度可分为两个层次:原则上,司法应充分尊重平台自治权,只要"平台法"不存在无效事由便应肯定其效力,至于其合理与否则在所不问;例外地,当平台自治不足或自治权行使不当时,司法应谦抑介入,以调整失衡的法律关系,引导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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